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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網路。2015多了美國星條旗)

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,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國都是一項合法權益。意思就是,同性婚姻在全美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障的,沒有任何一州能制定禁止同性結婚的法律。

看到這樣的新聞,我也為臉書大頭照穿上彩虹裝,因為我真心希望,連選個總統都要訪問美國,處處以老大哥馬首是瞻的台灣,不久後也能跟進。

 

我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很簡單,我希望我的同志朋友也享有跟我一樣的權利和幸福。斯哈先生的朋友瑪麗安是同志,我看到瑪麗安跟她太太十幾年婚姻生活幸福,到處旅行,她們成為了我們的好友,在我移居荷蘭前,甚至飛到台灣參加我們的家宴。她們一起生活共築家庭,不論工作上生活上人際上,就跟大家一樣。偶爾,我們會在Party上拿她開玩笑,說她跟身邊的男生朋友交往,最後竟然娶了女人。第一次聽到朋友拿"gay"這個字開玩笑時覺得很詫異,但瑪麗安和太太總是大笑,回擊一些,you know,當然同志圈也會有的關於異性戀的笑話。我在我的荷蘭朋友身上看到,一個國家政府尊重她的人民,她的人民也會用同樣的態度包容彼此。

 

我不敢說因為荷蘭是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(2001),所以荷蘭人都接受同性戀,儘管合法,我仍然在報章雜誌讀過反同的言論,但,至少,"合法"這一點,讓彼此可以站在同一個立足點對話,每個人都可以自信的說,Well,你的看法跟我不同,我尊重你。如果連法律上都不承認,沒有平等的權利,那在雙方尚未對話了解對方之前,就有偏見了,而這個偏見並非出於"人生而平等"這個天賦人權。

 

看到我的七彩大頭照,荷蘭友人開玩笑說,斯哈先生讓妳不滿意嗎? 我說,他已經成功地讓他的前女友瑪麗安找到自我,說不定喔...不過,目前我很滿意我的異性婚姻。

 

如果不是在一個平等開放尊重包容的社會,我怎麼可能自然地說出這樣的回應呢。

 

天馬行空想到,台灣人"反黑箱",要求政府決策"公開透明"。那,又怎麼忍心讓社會中的一群人一直待在櫃子中等在黑暗裡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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